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4执1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厦1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04401670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聚英实业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城乡路333号1幢一层1306室,法定代表人:郑。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于城镇镇中路盐湖线交叉口(于城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CUNEA9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聚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24民初4587号、(2023)浙0424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聚英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00964.25元(其中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29500元、上海聚英实业有限公司71464.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其虽有部分未网签备案的房产,但被执行人于2023年8月24日被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故本院对上述财产不再进行处置。截至2023年9月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金额300964.2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聚英实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424执1374号案件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