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411民初111号 原告: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厦1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0440167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汇路1054号邻里商厦北楼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BB4335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庆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气象路1741号隆兴商厦805-5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JF6B73K。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庆淼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淼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公司立即支付监理费用148262.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48262.7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2.被告**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3.被告庆淼公司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市茶园路经开2018-13号地块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委托原告监理位于**市茶园路经开2018-13号地块项目监理工程,合同价为1362582元,其中毛坯基本监理费用单价8.75元/m²,精装修基本监理费用单价1.4元/m²,毛坯考核监理费用单价3.75元/m²,精装修考核监理费用单价0.6元/m²,监理服务时间为580日历天,自2018年10月25日至2020年5月25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5.2.4/5.2.5约定,双方共同确认结算总价且监理人提交“城建档案移交书”后,委托人(被告)支付至监理费用的95%,剩余结算总价的5%在责任缺陷期两年后付清。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5.2.9履约保证金:本工程竣工备案完成一个月内甲方(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陆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为被告提供监理服务。2020年8月3日,案涉项目进行了五方验收,并完成了竣工备案。案涉项目实际毛坯交付,未实施精装修工程,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应支付监理费用117463元,已付1022247.30元,尚欠152391.70元经多次催讨无果。另,原告分别于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1月13日分别向被告**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合计60000元,被告自2020年9月3日到期后未返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所签订的了《**市茶园路经开2018-3号地块项目工程监理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工程监理义务,被告逾期不支付监理费用、拒不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一系被告二的独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故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以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庆淼公司应当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公司答辩称:一、本案双方尚未进行结算,被告不欠付原告相应款项。原、被告签署的《**市茶园路经开2018-13号地块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酬金包括基本监理费用和考核监理费用,其中基本监理费用酬金为单价包干合同,实际结算面积以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为准,自开工之日起,答辩人需要每三个月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会影响考核费用的付款。该工程双方并未办理最终的结算,结算价款未定,被告对未付款项不予认可。二、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被告每次付款前,原告需要提前10日提供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目前原告未向被告提供相应付款所需的发票,被告有权不予付款。综上,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庆淼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市茶园路经开2018-13号地块项目工程监理合同一份,就上述地块工程监理由原告承接,与本案有关的合同约定简述如下:主合同约定: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壹佰叁拾陆万贰仟***拾贰元整(¥1362582元)。本合同为含税价,税率:6%,具体包括:1.监理酬金:1)毛坯基本监理费用单价8.75元/m²,93971.18m²×8.75元/m²,基本监理总费用以822248元计;2)精装修基本监理费用单价1.4元/m²,93971.18m×1.4元/m²,基本监理总费用以131560元计;3)毛坯考核监理费用单价3.75元/m²,93971.18m²×3.75元/m²,考核监理总费用以352391元计;4)精装修考核监理费用单价0.6元/m²,93971.18m*×0.6元/m²,考核监理总费用以58383元计;5)监理人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监理费用已包含增值税,税率6%。本工程基本监理费用酬金为单价包干,实际结算面积以《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为准。由于非监理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长而导致的相应监理费用的增加详见专业条件6.2.1。本工程监理自2018年10月25日始,至2020年5月25日止,并另加3个月免费监理服务期,总服务期合计580日历天。(免费服务期满后需配合甲方与各施工方的竣工资料以及结算资料的签字确认等工作,基本每个月需到现场两次,期限为半年)工程维保期根据需要做好监理工作。合同第二部分: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委托人在支付每一笔款项前,监理人应开具经委托人认可的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付,并不承担任何责任。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合同第三部分: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5.2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本监理工程分为两部分付款:即基本费付款(占总合同款70%)与考核费付款(占总合同款30%)。5.2.1基本费付款(1)从开工之日起委托人每三个月支付基本监理总费用的10%;(2)基本监理费用支付至基本监理总费用的70%时停止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基本监理总费用的80%;5.2.2考核费付款(1)从开工之日起,委托人将随合同附件考核表内容每三个月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若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则支付监理考核总费用的10%;若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委托人将书面通知监理人整改,若整改还未通过,则该期考核监理费用将被委托人永久扣除取消。(2)若在整个监理服务期内发生过三次考核监理费用被委托人永久扣除取消,则认定监理人违约,委托人可单方面解除双方合同,并需监理人承担委托人一切随之发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支付给任何第三方的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用、司法执行费用)的赔偿和责任。(3)考核监理费用支付至考核监理总费用的70%时停止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考核监理总费用的80%。5.2.3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委托人收到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且监理人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给建设主管部门后,委托人支付至监理总费用的90%。5.2.4本工程集中交付后三个月内如无重大质量纠纷,双方共同确认结算总价且监理人提交“城建档案移交书”后,委托人支付至监理费用结算总价的95%(此时监理人需提供至结算总价100%金额的有效发票)。5.2.5剩余结算总价的5%在责任缺陷期两年满后付清(不计利息)。5.2.6上述所有付款均为当月申请、次月支付。5.2.7委托人每次付款前,监理人须提前10日提供相应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5.2.8当工程暂停或停工时,监理费用随即暂停支付,当工程复工后,延续停工前继续累计,满三个月后支付监理费用。5.2.9履约保证金:(1)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乙方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陆万元整。(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本工程竣工备案完成一个月内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陆万元;以上履约保证金需在退还的关键节点验收合格、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扣除应扣款项后退还,不计利息。该项目于2018年11月23日,完工日期2020年6月3日,2020年8月3日经验收合格。原告分别于2018年10月15日和同年11月21日支付被告**公司40000元和20000**约保证金。案涉工程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并以毛坯形式整体交付后,规划许可证显示面积为93640.80m²,经计算,监理费用共计1170510元,被告**公司已支付了监理费用共计1022247.30元(毛坯基本监理费用单价8.75元/m²,93640.80m²×8.75元/m²;毛坯考核监理费用单价3.75元/m³,93640.80m²×3.75元/m²),剩余148262.7元监理费用未支付。 以上事实由**市茶园路经开2018-12号地块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支付业务凭证、规划许可证各一份以及当事人当庭***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市茶园路经开2018-12号地块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现案涉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并整体交付,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监理费用,被告**公司辩称双方未结算,且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前10日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综合看双方证据,原告积极要求与被告**公司对账结算,但被告并未积极配合,也未提出任何异议。至于被告陈述要求原告提前提供增值税发票,但该要求不能构成有效的不付款抗辩,同时,原告也表示,剩余的增值税发票可按照原告要求及时提供。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剩余的监理费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单价并以规划许可证确定的面积计算的监理费用合理,经计算,被告**公司应当支付监理费用148262.7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监理费用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按照合同约定:5.2.4本工程集中交付后三个月内如无重大质量纠纷,双方共同确认结算总价且监理人提交“城建档案移交书”后,委托人支付至监理费用结算总价的95%(此时监理人需提供至结算总价100%金额的有效发票)。5.2.5剩余结算总价的5%在责任缺陷期两年满后付清(不计利息)。经计算,剩余结算总价的5%的金额为58525.5元,该数额款项不应计付利息,其他监理费用89737.2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集中交付时间,因此,本院酌定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诉请,根据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本工程竣工备案完成一个月内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60000元,以上履约保证金需在退还的关键节点验收合格、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扣除应扣款项后退还,不计利息。因此,被告**公司应当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60000元,但对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庆淼公司对被告**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被告庆淼公司作为被告**公司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用148262.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89737.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5日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被告**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60000元; 三、被告**庆淼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市**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3元,由原告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元,由被告**市**置业有限公司和**庆淼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后附页)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