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3民初2294号
原告:中铝国际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68号吉联商业中心22-2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智飞,总经理。
被告:滨州市沾化区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滨海镇大义路以北、疏港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孟凡勇。
原告中铝国际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沾化区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铝国际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于二0二二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铝国际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铝国际南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娄 青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如霞
书 记 员 赵坤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