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1457号
原告:湖北中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112MA4KY209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仑**(武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向阳社区对面办公楼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9K6CJ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中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仑**(武汉)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中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中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