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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宏鼎工贸有限公司与名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赣0902民初5665号
原告:萍乡市宏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2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3276386128。
法定代表人:***,女,汉族,1979年1月8日出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正大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名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4层179区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50325866M。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67年5月21日出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3月14日出生,该公司工程部督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4月28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原告萍乡市宏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名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与被告签订了《宜春碧桂园·凤凰城》项目建设的《水电铺设、安装工程劳务施工协议》,原告履行了协议,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施工劳务工资379837.38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施工劳务工资379837.38元及银行利息;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催告工程款差旅费误工费代理费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经核对尚欠原告工程施工款379837.38元没有错。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宜春碧桂园·凤凰城》项目建设的《水电铺设、安装工程劳务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每月上报已完成产值,由项目部签字确认,次月支付已完成产值的70%,交房后支付全款。至2017年10月10日,原告已完成项目工程量经被告方确认工程款619437.38元,被告已付239600元,尚欠原告379837.38元,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名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萍乡市宏鼎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379837.38元,被告名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萍乡市宏鼎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请求被告名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催讨工程款的差旅费、代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0元。
三、原告萍乡市宏鼎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请求被告名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诉前保全费2381元及担保保险费560元合计2941元。
案件受理费7448元,减半收取计币3724元,被告名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