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鸿辰广告展览有限公司

**胜诉西宁鸿辰广告展览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03民初193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西宁鸿辰广告展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藏族。
原告***与被告西宁鸿辰广告展览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