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鸿辰广告展览有限公司

西宁鸿辰广告展览有限公司与青海煜恒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3民初1753号
原告:西宁鸿辰广告展览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95025556T(1-1),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褚小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有花,女,汉族,1987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会计,住西宁市。
被告:青海煜恒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MA7566U55J,住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川工业园区金丰路****div>
法定代表人:皮长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宁鸿辰广告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煜恒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西宁鸿辰广告展览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鸿辰广告展览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鸿辰广告展览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煜恒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西宁鸿辰广告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江红
人民陪审员  鲁**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