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103民初992号
原告:****广告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53号1栋6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褚小龙。
被告:西宁悦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金畅路7号。
法定代表人:马维龙。
原告****广告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悦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告展览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西宁悦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告展览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告展览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广告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国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