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威利流量仪表有限公司

开封威利流量仪表有限公司与唐山纽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2民初1356号
原告:开封威利流量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郊乡***村。
法定代表人:董烨,总经理。
被告:唐山纽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钓鱼台综合商业楼*号。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原告开封威利流量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纽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开封威利流量仪表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开封威利流量仪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唐山纽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威利流量仪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开封威利流量仪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