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3289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威利流量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董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万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8)苏1302民初6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开封威利流量仪表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建安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32234元。
本院在执行开封威利流量仪表有限公司与****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建安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建安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但被执行人****建安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建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建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建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建安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建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建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