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3民初361号
原告:开封威利流量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郊乡王口舌村。
法定代表人:董炜,总经理。
被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郑东新区南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卫成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开封威利流量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开封威利流量仪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开封威利流量仪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保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