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通和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汇通和泰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614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汇通和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8号A座6层603C。
法定代表人:山泉。
被执行人:北京市宏兴佛汽车修理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泉堡127号。
法定代表人:于恒海。
本院在执行北京汇通和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宏兴佛汽车修理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市宏兴佛汽车修理站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市宏兴佛汽车修理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宏兴佛汽车修理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