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通和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汇通和泰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08996

申请执行人北京汇通和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8A6603C,注册号:110XXXXXXXX0078

法定代表人山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明杰,男,北京汇通和泰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北京绿色温泉农副产品零售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村106号涂层车间一层,注册号:110XXXXXXXX6639

法定代表人李书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汇通和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绿色温泉农副产品零售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文涛
审  判  员   张瀚文
代 理 审 判 员   刘 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