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通和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北整长欣整流器有限公司、北京汇通和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972号
原告:北京汇通和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8号A座6层603C。
法定代表人:山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北整长欣整流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张郭庄村东(815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吴连德。
原告北京汇通和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整长欣整流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汇通和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汇通和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汇通和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异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