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12035号
原告:北京汇通和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8号A座6层603C。
法定代表人:山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荣,男,北京汇通和泰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三合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三合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学成,男,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三合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荣,男,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三合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一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军,男,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三合庄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原告北京汇通和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三合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北京汇通和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汇通和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祎慧
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闫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