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熊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熊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66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熊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熊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津法民管异初字第00098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熊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损失等4万余元。本案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本辖区内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