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熊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熊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6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5228-6。
法定代表人:李敏。
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证件号码20355228-6。
法定代表人:陈德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05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查明在先案件已经对被执行人重庆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车辆采取查封措施,因本院并非首查封法院,故未进行资产处置。本院已对其相关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对其工商信息变更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如实报告财产,已对其罚款捌拾万元。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5月1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5月12日,被执行人重庆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属制品有限公司案款40275.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6执1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 伟
执行员 张再洪
执行员 黄劲松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思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