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熊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熊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5民终8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组织机构代码20355228-6。
法定代表人:陈德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属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织机构代码56785428-5。
法定代表人:李敏。
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5)津法民初字第05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9月18日向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63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其申请不符合条件,在本院重新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全
审 判 员  陶康年
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