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7445号
原告:深圳市银星联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佰奥(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深圳市银星联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佰奥(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银星联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银星联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5.89元,减半收取为222.94元,由原告负担,余额由本院向原告清退。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