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14723号
原告深圳市银星联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周小雷,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市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华丰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5年3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原告深圳市银星联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浮市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通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二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创通电力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1,3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444.7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21日暂计至2019年3月4日);二、被告创通电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三、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2月5日起算;明确撤回诉讼请求中关于保全费的主张。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创通电力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1,3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应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当庭撤回诉讼请求中关于保全费的主张,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浮市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银星联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1,3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61,315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第一判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元,由被告云浮市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庄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