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耿氏电气有限公司

任丘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603执1950号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油建一公司北侧(东凉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5767124XJ。
法定代表人:焦凤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羽扬,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冰尧,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钦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87420950619。
法定代表人:廖人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桂0603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和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的(2021)桂06民终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丘市**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相关债务,且任丘市**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桂0603执1950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2021)桂0603执保111号一案对被执行人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沈 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恒镇
书 记 员  李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