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艾威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艾威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91民初19228号
原告:河南艾威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9号29层2903号。
法定代表人:常玉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西吉县。
原告河南艾威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公司员工,2018年9月2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办理完前单位离职手续后归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河南艾威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将去哈密前单位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归还。借款人***。
当日,原告通过其公司广发银行账户向被告尾号为5249的广发银行账户转款20000元。
后被告***未还款,遂引起本案纠纷。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原工作单位在哈密,其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与原告建立了劳动关系,系原告公司员工。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广发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20000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承担相应还款责任。被告***未在约定期限还款,故对于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主张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艾威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2019年5月2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