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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民终5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原南宁市西乡塘区农林水利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秀灵路东三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107MB1866754Q。
负责人:廖秋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忠晓,南宁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联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东路19号恒通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6775812XE。
法定代表人:周红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来,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联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初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出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21日15时30分到本院第十一号审判法庭进行询问。上诉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3月20日签收了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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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已预交),减半收取1250元,由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负担,多缴纳的部分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兰丹丹
审 判 员 覃 龙
审 判 员 黄少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延龄
书 记 员 黄子珍
书 记 员 何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