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558号
申请人:***利成特钢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YJX6Q4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长江东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
被申请人:江苏金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XK7U91Y,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北京路以东、欣欣路以北、津浦铁路以西印象城酒店B-1-803。
法定代表人:陈月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利成特钢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利成特钢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静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钱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