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4民终253号
上诉人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大仓防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2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2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分别退还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52元、青岛大仓防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52元。
审判长 陶作科
审判员 于 燕
审判员 张霞明
书记员 马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