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4民特3号
申请人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以上规定可见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范围应为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属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经查会宁县2020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20元,12个月金额总计为18240元。本案中裁决劳动报酬数额为22471.4元,超过会宁县1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总额,故不属于一裁终局的情形,用人单位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属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会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会劳人仲裁字(2020)第22号仲裁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22471.4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
驳回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承林 审判员  张军忠 审判员  李作凤
书记员  苗 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