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风斗沙安全用水设备有限公司、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甘0422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风斗沙安全用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22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风斗沙安全用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风斗沙安全用水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款160410.7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5元、执行费2306元。申请执行人甘肃风斗沙安全用水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由被执行人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甘肃风斗沙安全用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甘0422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甘肃风斗沙安全用水设备有限公司给付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