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2民初213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西城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赵某,女,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 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维霞
书 记 员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