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2419号
原告:广东九沐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友谊路6号八一科技产业园二期D栋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北京万华恒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隆盛大街4号院1号楼5层4**5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广东九沐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华恒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九沐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九沐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