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4民初18614号
原告(被告):关高明,男,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罗继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禹,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琳,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高明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互为原、被告劳动争议两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关高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一、劳动仲裁请求:关高明于2019年4月25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经济赔偿94487元;2、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补偿五年半的社保金68232.12元;3、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至2019年的年假工资7872元。
二、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7月4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终字[2019]954号仲裁裁决书、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9]954号仲裁裁决书。前一个仲裁裁决书裁决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关高明2017年至2019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034.48元;关高明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在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9]954号仲裁裁决书中另行处理。后一个仲裁裁决书裁决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关高明经济补偿30649.98元;驳回关高明的第2项仲裁请求;关高明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在佛禅劳人仲案终字[2019]954号仲裁裁决书中另行处理。
三、关高明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经济赔偿94487元、2013年至2019年的年假经济赔偿7872元,补偿五年半的社保金68232.12元;2018年体检结果谷草转氨酶偏高,在检查治疗中。
四、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只需支付关高明经济补偿27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关高明负担。
五、关高明于2013年5月17日入职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4月1日,双方签订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关高明的工作岗位为仓库管理。
六、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为关高明缴纳了2013年7月至2019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七、关高明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向关高明发放工资,后者需要签收。
八、2019年3月29日,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关高明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书面告知后者: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了重大变化,业务量锐减、萎缩,故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3月31日到期后,公司不与你续约,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31日终止。
九、关高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均为3000元/月。
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关高明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9]954号仲裁裁决书、佛禅劳人仲案终字[2019]954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
3、劳动合同。
4、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5、工资表、银行流水。
6、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9]954号仲裁裁决书、EMS快递单及物流信息查询资料。
3、劳动合同。
4、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的给工会的情况说明。
5、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方案的报告、材料提交清单。
6、资产负债表。
7、二〇一八年四-二〇一九年三月份工资及补贴发放表、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问题。关高明认为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7873元,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则认为话费补贴、节日补贴、高温补贴等不应计算在工资构成中,关高明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话费补贴、节日补贴、高温补贴属于工资的构成部分。根据关高明提供的工资条,其工资中包含了“年终”,关高明认为其属于工资的构成部分。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工资条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认为其从2016年开始已经没有承接业务,不会有年终奖或者年终绩效。关高明提供的工资条,没有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盖章确认,其真实性难以确认。双方确认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向关高明发放工资。根据关高明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除因为时间原因无法显示2019年2月、3月的工资外,关高明上述对账单中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2月19日期间采用“现存”方式入账的,正好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二〇一八年四-二〇一九年三月份工资及补贴发放表中的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每月的实发金额一一吻合,该情形也符合工资发放的规律,由此可判断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关高明发放工资采用上述明细对账单“现存”方式。在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2月19日期间的2019年2月1日,还有唯一一笔采用“现存”方式入账的25886.39元,关高明认为属于年终奖,根据常理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由于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25886.39元应如何计算,本院采用平分的方法。结合双方确认的二〇一八年四-二〇一九年三月份工资及补贴发放表,关高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6726.23元【(5250元+5450元+4950元+4950元+5450元+6450元+5050元+4750元+4750元+4750元+4750元+4750元+25886.39元÷12个月×9个月)÷12】。
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问题。关高明认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31日单方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认为由于近年来长期没有新业务承接,公司亏损严重,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关高明在裁员名单之中。首先,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以向关高明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后者,由于公司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业务量锐减、萎缩,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3月31日到期后终止。根据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的给工会的情况说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就经济性裁员的依据、人数、经济补偿办法等向其所属的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晋泰资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会联合会作出说明并征求意见,该工会联合会同意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根据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方案的报告》、《材料提交清单》,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就其作出的经济性裁员依据、人数、经济补偿办法等向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综合上述可认定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向关高明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前,已就有关问题向所属的工会说明并取得该工会的同意,随后又将裁减人员方案向所属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其次,根据《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与关高明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是公司的经营现状,而非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内进行经济性裁员。再次,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于2019年3月31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于该日依法终止。没有证据证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关高明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结合上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关高明支付经济补偿。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问题。双方对关高明的入职时间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高明认为其离职时间为2019年4月4日,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则认为是2019年3月31日。无论是根据谁陈述的离职时间,均不会实质影响关高明的经济补偿计算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关高明支付经济补偿40357.38元(6726.23元/月×6个月)。
三、关于社保金问题。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为关高明缴纳了2013年7月至2019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关高明明确其关于社保金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补偿其离职后五年半的社保金,因为对方无故解雇其。首先,无论解雇是何原因,法律均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用。其次,即使上述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予以征收。关高明的上述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结合关高明申请仲裁的时间,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只对2017年度至2019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进行审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关高明在2017年度、2018年度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关高明在2019年度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天【(31天+28天+31天)÷365天×5天】。没有证据证明关高明已休上述带薪年休假,视为未休。没有证据证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关高明支付上述对应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视为未支付。双方确认关高明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均为3000元/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关高明支付2017年度至2019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合计3034.48元【3000元/月÷21.75天/月×(5天+5天+1天)×200%】。
五、关于关高明的第四项诉讼请求问题。本院要求关高明明确其第四项诉讼请求,关高明表示其现仍在治疗中,没有具体的金额、标的,因为其也不知道如何计算。首先,该诉讼请求没有经过仲裁,违反了仲裁前置原则。其次,该诉讼请求充其量陈述的只是一种状态、事实,没有实质和明确的请求、标的,不涉及实际的处理问题,关高明可在结果发生后再循法律途径解决。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关高明经济补偿40357.38元;
二、被告(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关高明2017年度至2019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合计3034.48元;
三、驳回原告(被告)关高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元,由被告(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燕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冯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