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4民初20025号
原告:何自勤,男,汉族,1963年9月30日出生,住广西平乐县*************,公民身份号码452************934。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716B。
法定代表人:罗继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禹,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琳,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自勤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案情需要,本案依法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自勤、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一、劳动仲裁请求:何自勤于2019年5月8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工资差额2063.48元、2017年2月工资差额368.34元、2017年3月工资差额891.99元、2017年4月工资差额2058.85元、2017年5月工资差额2058.33元、2017年6月工资差额2758.33元、2017年7月工资差额2908.33元、2017年8月工资差额2708.33元,合计15815.98元。
二、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23日受理,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终字[2019]10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何自勤的全部仲裁请求。
三、何自勤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工资差额1581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四、何自勤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曾于2017年11月23日以(2017)粤0604民初16200号立案受理。在该案中:何自勤请求判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8月31日解除,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10000元,诉讼费用由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双方确认何自勤于1997年7月入职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养护工,何自勤上班至2017年8月31日,次日开始未再上班;何自勤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344.58元/月。本院判决确认何自勤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8月31日解除,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何自勤经济补偿106891.60元,驳回何自勤的其他诉讼请求。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6民终3058号民事判决(2018年5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何自勤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何自勤发放工资,后者不需要签收。
六、何自勤上班无需考勤。
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
一、何自勤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2、佛禅劳人仲案终字[2019]1039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
3、(2018)粤06民终3058号民事判决书。
二、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南庄水利水电公司工资表、建设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建设银行代收付成功清单、二〇一七年六-七份工资及补贴发放表。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何自勤认为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344.58元/月,根据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每月发放的工资,其2017年1月工资差额为2063.48元、2017年2月工资差额为368.34元、2017年3月工资差额为891.99元、2017年4月工资差额为2058.85元、2017年5月工资差额为2058.33元、2017年6月工资差额为2758.33元、2017年7月工资差额为2908.33元、2017年8月工资差额为2708.33元。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何自勤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的应发工资数额分别为:4050元、4050元、4050元、3900元、3600元、5342.50元、5342.50元、3600元、3600元、2900元、2750元、2950元,2016年年终奖为18000元;何自勤离职前十二个月(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344.58元。首先,双方确认何自勤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根据工资发放的一般规律(本月发放上月工资)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何自勤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何自勤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的实收工资数额分别为:3281.10元、4976.24元、4452.59元、3285.73元、3286.25元、2586.25元、2436.25元、2636.25元;扣减个税后,何自勤实收2016年临工全年一次性奖金17466.60元。通过比对,何自勤主张的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工资差额15815元,实际应为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的工资差额。其次,何自勤、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7)粤0604民初16200号案中确认何自勤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344.58元/月。何自勤提出上述平均工资数额是当时的代理人帮他计算出来的,他现在不清楚具体如何计算。根据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计算方法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信。再次,何自勤认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为其缴纳了2018年5月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其每月工资中应扣除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何自勤用双方确认的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数额直接减去每月实收工资数额,忽略已收到的2016年年终奖及应扣除的个人所得税、每月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双方确认何自勤每月不需要签收工资。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每月除了扣除个税、社保外,并无其他扣款项目。上述扣费并无不妥,且何自勤也没有就扣费项目及其对应金额提出异议。综上,何自勤的上述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自勤的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燕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