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力天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梁昌云诉被告介休市力天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781民初767-1号
原告***,男。
被告介休市力天贸易有限公司,住址介休市新华南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介休市力天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