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3民初22899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白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深圳市华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松泉公寓9栋315、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11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华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2018年11月26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