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304民初266号
原告:湘潭正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江南大道3号御湖国际2栋1单元1201007号。
法定代表人:朱正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华,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莲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建设南路76号莲城商业步行街E2栋03010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季敬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语华,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图伟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63号722房。
法定代表人:陆兴胜。
第三人:湘潭龙图旺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莲城步行街D区2栋2层2101号铺。
法定代表人:孔志伟。
原告湘潭正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升公司)诉被告湘潭莲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城置业)、龙图伟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图控股公司)、湘潭龙图旺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图旺家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正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华、张丹、被告莲城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图控股公司、第三人龙图旺家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莲城置业、龙图控股公司在其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14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2465589.45元向正升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莲城置业、龙图控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正升公司与第三人龙图旺家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湘0304民初14号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终1669号生效民事判决,判令龙图旺家公司向正升公司支付工程款、退还履约保证金、赔偿损失等共计2465589.45元。2021年6月7日,正升公司就上述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没有发现龙图旺家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304执11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2020)湘030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莲城置业与龙图控股公司作为龙图旺家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但其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故正升公司提出上述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莲城置业辩称,1、正升公司曾在(2020)湘0304民初14号案件中以莲城置业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莲城置业在出资额500000元的范围内对龙图旺家公司欠付正升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正升公司对于莲城置业的全部诉讼请求,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终166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判。正升公司提起的本次诉讼与(2020)湘0304民初14号案件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及诉讼标的均相同,属于重复诉讼;2、莲城置业足额出资的事实已经过(2020)湘030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正升公司诉请莲城置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龙图控股公司未答辩。
第三人龙图旺家公司未述称。
原告正升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020)湘030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2020)湘03民终1669号民事判决书、(2021)湘0304执11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作为证据,对于上述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可。
被告莲城置业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2020)湘030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2020)湘03民终1669号民事判决书、三套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回执、龙图旺家公司收条以及一套龙图旺家公司财务收据、场地租赁协议作为证据,对于(2020)湘030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2020)湘03民终1669号民事判决书的三性予以认可,但达不到证明正升公司本案系重复诉讼的证明目的,故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可,对于三套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回执、龙图旺家公司记账凭证中一笔100000元的出资,虽然银行转账回执上备注的为借款,但记账凭证及龙图旺家公司收条都可以佐证该笔款项为股东投资款,故对该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其他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可。
被告龙图控股公司、第三人龙图旺家公司未提交证据。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20年1与2日,正升公司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起诉龙图旺家公司,要求龙图旺家公司支付工程款,并要求龙图旺家公司的股东莲城置业在未足额出资500000元范围内对龙图旺家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0年6月1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湘030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龙图旺家公司需向正升公司支付工程款、退还履约保证金、赔偿损失共计2465589.45元,并以莲城置业作为龙图旺家公司股东已足额出资,且正升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龙图旺家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驳回了正升公司对莲城置业的诉讼请求。正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0)湘03民终16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为莲城置业作为龙图旺家公司的股东出资的方式为认缴,认缴出资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故在认缴出资日期届满前莲城置业即使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出资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正升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正升公司于2021年6月7日以龙图旺家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8月25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304执11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没有发现龙图旺家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了(2020)湘030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莲城置业与龙图控股公司均为龙图旺家公司股东,其中莲城置业持股5%,认缴出资额为500000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龙图控股公司持股95%,认缴出资额9500000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根据莲城置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证据,莲城置业于2017年9月、10月及12月分别向龙图控股公司缴纳出资款200000元、30000元及100000元,另外170000元以龙图旺家公司应支付给莲城置业的租金债权转为股权出资,截至起诉之日,莲城置业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龙图控股公司及第三人龙图旺家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生效判决。本案为股东出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龙图控股公司在龙图旺家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9500000元,认缴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故龙图控股公司的出资已届出资期限,因龙图控股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且龙图旺家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欠正升公司的债务,故龙图控股公司应在认缴出资范围9500000元范围内对龙图旺家公司欠付正升公司的债务2465589.45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莲城置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17年间即已完成出资义务,故对正升公司要求莲城置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龙图伟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补充赔偿湘潭正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履约保证金、损失共计2465589.45元;
二、驳回湘潭正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20元,由被告龙图伟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林
审 判 员 贺 雪 军
审 判 员 刘 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毛 婷
代理书记员 毛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