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正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正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湘潭龙图旺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湘潭莲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304民初14号

原告:湘潭正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江南大道3号御湖国际2栋1单元1201007号。

法定代表人:朱正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华,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龙图旺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莲城商业步行街D区2栋2层2101号铺。

法定代表人:孔志伟,总经理。

被告:湘潭莲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麻元山(建行二楼)。

法定代表人:季敬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语华、严珏,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湘潭正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升装饰公司”)诉被告湘潭龙图旺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图旺家公司”)、湘潭莲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城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升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正文以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华、被告莲城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图旺家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升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图旺家公司偿还履约保证金358500元整;2、判令龙图旺家公司支付工程款2037629.08元;3、判令龙图旺家公司支付违约赔偿186000元(包括钢管架损失90000元、租赁设备损失36000元、人工费损失60000元);4、莲城置业公司在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正升装饰公司与龙图旺家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正升装饰公司承包湘潭市岳塘区步行街三期D区步行街大厦商业区的一层、二层、三层装修工程,承包范围为装饰、给排水和全部项目的撤除及迁移工作。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装修面积为13808平方米,工期60天,合同保证金为358500元,工程综合包干总价为3585000元,正升装饰公司完成合同项目总工程量的50%时,龙图旺家公司支付包干总价的30%,正升装饰公司完成合同项目总工程量的80%时,龙图旺家公司再支付包干总价的30%,通过合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经龙图旺家公司确认后,支付包干总价的35%,包干总价的5%留作工程质保金。合同签订后,正升装饰公司于2017年8月1日进场施工,至2017年8月15日,正升装饰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达到了龙图旺家公司支付第一笔款的要求,龙图旺家公司无故拖延不付。正升装饰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龙图旺家公司提交了《关于Z购商业中心装饰工程进度情况报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龙图旺家公司提交了《关于Z购商业中心装饰工程延期及相关损失报告》,由于龙图旺家公司的原因造成承包钢管架损失90000元,租赁设备每天损失1200元,30天共计36000元,工人误工损失2000元/天,共计损失60000元。已做工程量经计算工程款为2537629.08元。正升装饰公司经多次催讨,龙图旺家公司支付了500000元工程款。龙图旺家公司无故停工1年多,现已人去楼空,已经严重违约,正升装饰公司有权请求龙图旺家公司支付前述款项,莲城置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清偿应当在股东认交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莲城置业公司应在5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龙图旺家公司未答辩。

莲城置业公司辩称:1、案涉《装饰装修合同》主体为龙图旺家公司和正升装饰公司,莲城置业公司非适格主体,不受合同约束;2、莲城置业公司作为龙图旺家公司股东,已经足额出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目前正升装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龙图旺家公司已经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故莲城置业公司无需额外承担500000元的责任。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龙图旺家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对正升装饰公司提交的莲城置业公司无异议的证据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正升装饰公司提交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收据、开工申请报告、结算说明、Z购商业中心湘潭步行街店装饰装修实做工程量结算单、工程联系单(编号ZS-01)、工程联系单(编号ZS-02)、《钢管架承包合同》、《关于Z购商业中心装饰工程进度的报告》、《关于Z购商业中心装饰工程延期及相关损失报告》、《关于中厅梁面搓除损坏脚手架管事宜》、《设备租赁合同》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本院予以认可。上述能形成证据链证明正升装饰公司与龙图旺家公司存在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经结算确认工程款为2537629.08元,以及正升装饰公司存在损失的事实;对莲城置业公司提交的股东投资款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可。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7年6月28日,正升装饰公司与龙图旺家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正升装饰公司承包龙图旺家公司的Z购商业中心项目,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步行街三期D区步行街大厦商业区一层、二层、三层的装修工程,承包范围为装饰、给排水和全部项目的撤除及迁移工作。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装修面积为13808平方米,工期60天,工程质保期为5年,合同履行保证金为358500元,工程综合包干总价为3585000元,正升装饰公司完成合同项目总工程量的50%时,龙图旺家公司支付包干总价的30%(即人民币:1075500元),正升装饰公司完成合同项目总工程量的80%时,龙图旺家公司再支付包干总价的30%(即人民币:1075500元),通过合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龙图旺家公司确认后,支付包干总价的35%(即人民币:1254750元),包干总价的5%留作工程质保金。正升装饰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龙图旺家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358500元,案涉工程于2017年8月1日开工,但龙图旺家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正升装饰公司完成了约70%的工程量后停工。2017年10月30日正升装饰公司与龙图旺家公司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黄鹏对实做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确认结算金额为2537629.08元,后龙图旺家公司仅支付了500000元,尚欠2037629.08元。

另查明,正升装饰公司为完成该项目的施工,租赁了相关设备,但因龙图旺家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项目施工停滞,从而产生了租赁设备的闲置占用费用,其中钢管架为3000元/天、其他设备租赁费1200元/天。

本院认为,正升装饰公司与龙图旺家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正升装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证金也按时完成了部分项目施工,但龙图旺家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经双方结算确认的工程款为2537629.08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0元,尚欠工程款2037629.08元,正升装饰公司要求龙图旺家公司支付工程款2037629.08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工程因龙图旺家公司原因自2017年起停工至今,正升装饰公司要求龙图旺家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58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正升装饰公司因龙图旺家公司原因导致钢管架及租赁设备租金损失,但根据正升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其损失的具体金额,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认钢管架及租赁设备闲置期为10天,损失为42000元[(3000+1200)元/天×10天],正升装饰公司要求龙图旺家公司支付人工误工损失600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正升装饰公司要求龙图旺家公司赔偿损失18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莲城置业公司辩称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莲城置业公司作为龙图旺家公司股东已足额出资,且正升装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龙图旺家公司已经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莲城置业公司无需额外承担500000元责任的辩解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正升装饰公司要求莲城置业公司在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湘潭龙图旺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湘潭正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37629.08元、退还履约保证金358500元,并赔偿损失42000元,合计2438129.08元;

二、驳回湘潭正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60元,由湘潭龙图旺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亚   娟

人民陪审员  蒋      艳

人民陪审员  刘   春   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李双娇书记员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