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304民初1749号
原告:湘潭正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江南大道3号御湖国际2栋1单元1201007号。
法人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湘潭龙图旺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莲城商业步行街D区2栋2层2101号铺。
法人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龙图伟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城南二路163号722房。
法人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湘潭莲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建设南路76号莲城商业步行街E2栋03010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湘潭正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龙图旺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图伟业控股有限公司、湘潭莲城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湘潭正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湘潭龙图旺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图伟业控股有限公司、湘潭莲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正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正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湘潭龙图旺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图伟业控股有限公司、湘潭莲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60元,减半收取13730元,由原告湘潭正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赖浩翔
审判员*亚娟
人民陪审员罗淑芬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朱莎
代理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