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05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308行审13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负责人于宝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育兰,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平路大岭古工业园1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3467X2。

法定代表人林存华。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11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超重)运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11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董 学 军

审判员 王   霄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颖(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