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308行审88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法定代表人于宝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延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平路大岭古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3467X2。
法定代表人林存华。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1148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车辆超限(超重)运输的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11489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封 文 智
审判员 孙 静
审判员 张 庆 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丑洁(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