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34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庞春政,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平路大岭古工业园1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3467X2。
法定代表人:林存华。
被执行人:秦建华,男,1957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秦建华、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788724.77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及逾期利息(以788724.7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2、一审案件受理费12168元(追缴);3、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并执行。
经查,(2019)粤03民终13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为秦建华、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支付788724.7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的(2018)粤0307执3522号《通知书》通知内容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平、周萍与被执行人曾广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曾广坤对秦建华、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要求秦建华、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杜平、周萍履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务859070.25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案外人深圳市东大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将859070.25元存至本院(2018)粤0307执3522号案件的执行款账户。用途备注(2018)粤0307执3522号被执行人***/代秦建华。
2021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已经由第三人代位执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另关于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动将案件受理费12168元存至本院执行账户,随后将该款项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作为(2018)粤0307执3522号被执行人,在本案中享有的债权已经另案执行,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案件受理费亦已追缴,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应当解除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13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小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