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23民初2112号
原告:***,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系受害人**之妻
原告:***,女,200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系受害人**之女。
原告:***,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系受害人**之父
原告:***,女,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系受害人**之母。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9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87760307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交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09082219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告湖北交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