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能电网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13497572Q。
法定代表人:郭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98783203T。
法定代表人:易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53817.81元(其中本金250165.81元,执行费3652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所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所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阿不都维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古丽波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