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21民初491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告:浙江勤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林埭镇***6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勤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