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21民初453号
原告:**丰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西塘镇金明村吴家栅23号。
法定代表人:吴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祥林,**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勤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林埭镇林丰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李虎根。
原告**丰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勤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丰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8元,减半收取计2344元,由原告**丰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爱民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