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2民初1098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被告(反诉原告):平湖市三马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01省道群丰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35271629Q。
法定代表人:马建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强、罗丹,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勤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林丰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84404037A。
法定代表人:李虎根。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平湖市三马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平湖市三马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原告(反诉被告)***、***及第三人浙江勤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于2018年7月6日予以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平湖市三马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提出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平湖市三马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736元(已减半),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82元(已减半),由被告(反诉原告)平湖市三马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晓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骏健
书 记 员 黄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