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2867号
原告:嘉善县瑞美佳不锈钢材料加工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F261E2E。
经营者:**,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前进村院下村小组5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勤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林埭镇林丰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84404037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瑞美佳不锈钢材料加工部与被告浙江勤丰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瑞美佳不锈钢材料加工部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勤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嘉善县瑞美佳不锈钢材料加工部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县瑞美佳不锈钢材料加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18元,减半收取2309元,由原告嘉善县瑞美佳不锈钢材料加工部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