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勤丰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顺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勤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240号 原告:嘉兴市顺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环贸中心1-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8AHKY4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国淼,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勤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平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2784404037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顺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勤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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