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302民初1410号
原告固斯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固斯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固斯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固斯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64元,减半收取计8032元,由固斯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丹丹
书记员 施晓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