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企华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企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民初3717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浙江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企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湖菱路****。

法定代表人:费美丽。

被告:***,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企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6元,减半收取计933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诉讼费35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耀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练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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