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木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羊民初字第3653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成都木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成都木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在诉讼费缴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邱雪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杜好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