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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成都木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羊民初字第4119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木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3号2栋1楼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木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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